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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质量,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升,激励高质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脱颖而出,集团设立“公司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基金”(以下简称“优博基金”)和“公司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资助基金”(以下简称“优硕基金”),用于资助特别优秀的在校博士生和全日制硕士生,作为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经费。
第二章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基金
第二条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优博基金资助对象考核推荐、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第三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按照自然科学类每生资助20万元。
第四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名额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和学校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在取得博士学籍一年后,且从优博基金获得批准立项资助到毕业,应保证至少有一年以上的学位论文的研究时间。
(二)已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或取得其它创新性科研成果1件。认定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后执行。
(三)已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或其它创新性科研成果应以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发表论文或取得科研成果的时间应为博士生在学期间(从入学日起)。
(四)对于博士学位论文符合答辩条件,成绩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鼓励其申请优博基金资助,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第六条申请程序
研究生院每年受理优博基金资助申请两次,分上下半年进行。
(一)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博士生提出资助申请,同时提交学位论文研究计划。
(二)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评选推荐,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批,决定资助对象。博士研究生和导师与学校签订资助协议后开始实施。
第七条中期检查
(一)获得优博基金资助的博士生须按学院的要求提交资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由导师、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继续或终止资助,并将中期检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博士生导师和指导小组应加强对获得优博基金资助的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科研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修订研究计划。
第八条检查验收
(一)受资助期间,博士生应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 1篇及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或获得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二)已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或其它创新性科研成果应以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导师为通讯作者(或指导教师),公司为第一署名单位。如期刊未标注通讯作者,导师应为其中作者之一。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应达到AAA、AAB或ABB。
(四)获得优博基金资助的博士生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九条经费资助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金划拨给导师,资助金分三期划拨。优博基金资助申请获批准即拨发首期资助金,占资助金总额40%;经中期检查评估后,拨发第二期资助金,占资助金总额40%,具体拨发金额根据中期检查评估成绩确定,如中期检查评估,未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停止拨发第二期资助金;通过检查验收,拨发第三期资助金,占资助金总额20%。
(二)指导教师可根据博士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进展,从已拨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最高不超过30%的经费,用于按月支付受资助博士生的生活补助。
第十条获得优博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在受资助期间,若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的,博士生和导师应提出终止资助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批准,方可终止项目研究,未用完的资助经费余额需退还学校。
第十一条获得优博基金资助的博士生擅自停止项目研究或因主观因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应退还未用完的资助经费余额,征得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批准方可申请毕业。学校取消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推荐优博基金资助人选的资格。
第十二条获得优博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如有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应退还未用完的资助经费余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资助基金
第十三条集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负责审定优硕基金管理办法。研究生院负责资助名额的分配,经费的预算、核拨、督查。学院负责优硕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资助对象遴选及考核、优硕基金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十四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资助名额按学院当年二年级硕士生总数的5%分配,名额计算按四舍五入取整为原则,不足1人的,按1人计。
第十五条优秀硕士论文按照学科类别资助。自然科学类每生资助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生资助1万元。资助经费由研究生院按各学院实际资助名额拨付给学院。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进展,从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最高不超过30%的经费,用于按月支付受资助硕士生的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申请条件
(一)我院二年级硕士生,从优硕基金获得批准立项资助到毕业,应保证至少有一年以上的学位论文的研究时间。专业学位硕士生已在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基地)开展应用课题研究,且实践项目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二)科研与实践能力突出,已有公司为第一署名单位、硕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公开发表的“三类高质量论文”,或授权专利等科研成果,或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成果或奖励时间应为硕士生在学期间(从入学日起)。
第十八条申请程序
公司可每年受理优硕基金资助申请两次,分上下半年进行。
由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硕士生本人提出资助申请。
公司根据管理细则审核优硕基金申请材料,拟定优硕基金资助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定。
第十九条中期检查
获得优硕基金资助的硕士生须按学院的要求提交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中期检查由导师和所属学院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继续或终止资助,并将检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检查验收
(一)受资助期间,硕士生应公开发表的“三类高质量论文”1篇及以上,或授权专利1件及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取得相应的科研或实践成果(含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论文等多种成果形式),经学院教授委员会验收合格。
(二)已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或其它成果应以硕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导师为通讯作者(或指导教师),公司为第一署名单位。如期刊未标注通讯作者,导师应为其中作者之一。
(三)获得优硕基金资助的硕士生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获得优硕基金资助的硕士生在受资助期间,若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的,硕士生和导师应提出终止资助申请,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终止资助,退回资助经费余额;获得优硕基金资助的硕士生擅自停止项目研究或因主观因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学院应及时终止资助并收回未用完的资助经费余额,并取消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推荐优硕基金资助人选的资格。终止资助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获得优硕基金资助的硕士生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学院应及时终止资助,收回未用完的资助经费余额,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优硕基金资助的硕士生若中期选拔为硕博连读生的,可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继续该项目研究,原则上应在博士一年级完成优硕基金的研究项目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优硕基金项目的验收成果不能同时用于硕博连读生申请博士学位。优硕基金项目检查验收为合格的硕博连读生方可再申请优博基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设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资助。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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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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